四川空分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四川空分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40民终1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空分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建设中路**。
法定代表人:*之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
法定代表人:卢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渠底模,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空分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空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工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宁县人民法院(2017)新4021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所在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区,伊宁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违反专属管辖规定,本案应由伊宁市人民法院管辖。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宁县人民法院(2017)新4021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移送伊宁市人民法院审理。
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7,282元,予以退回。四川空分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56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冬迪
审判员周丽萍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