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81民初9652号
原告:四川空分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之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辉,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虎,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富强。
原告四川空分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登记立案,登记立案后七日内原告四川空分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未预交诉讼费,经通知后仍不予预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敖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