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921民初2201号
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国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孪井滩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胡丹晖,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星,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系内蒙古国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孪井滩示范区。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空分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之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贵凤,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智菊,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国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空分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国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四川空分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国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四川空分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国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计26900元,由原告内蒙古国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准许反诉原告四川空分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76023元,减半收取计38012元,由反诉原告四川空分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查 娜
人民陪审员 宫 星
人民陪审员 张 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李学婧
书 记 员 孟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