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民辖终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空分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建设中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之健,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螺丝山73号。
法定代表人:沈亚九,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空分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因与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冀0791民初7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川空分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2011年8月24日,双方签订合同时并没有法律规定该合同发生纠纷适用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当事人双方的心理状态该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是由简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而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原则确定管辖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生效时间是2015年。根据法不溯及以往,国家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保护人们期待的信赖利益。因此原审法院适用的法律是错误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1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7.1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简阳市人民法院起诉”是有效条款,即该案一审管辖应为上诉人所在地的简阳市人民法院。请二审法院撤销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791民初722号民事裁定书,将(2018)冀0791民初722号案件移送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3年8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中,书面协议选择发生争议依法向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起诉。但双方于2018年发生争议,被上诉人于2018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案涉争议发生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经实施。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在***经济开发区东山产业集聚区,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专属管辖,应由诉争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四川空分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潇
审判员**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