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宇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北金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603民初1591号
原告:***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武,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北金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金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向原告***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及收费通知书等,但原告***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丁敏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戴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