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0603民初2461号
原告:***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武,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金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磊,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伟,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达通信公司)与被告淮北金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宇达通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被告金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宇达通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方公司支付工程款8.4万元,自2016年1月26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7‰支付利息至2017年8月26日,计1117.2元,2017年8月26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由金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5日,宇达通信公司与金方公司签订《金悦华庭三网合一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宇达通信公司承包金方公司开发的金悦华庭三网合一工程施工项目,工程价款18.4万元,该工程已竣工验收,且交付使用,金方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0万元,欠工程款8.4万元未支付。宇达通信公司一直催要剩余款项,金方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宇达通信公司特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金方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涉案工程款18.4万元无异议,但是金方公司已经支付宇达通信公司工程18万元,现仅欠4000元保修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5日,金方公司(甲方)与宇达通信公司(乙方)签订金悦华庭三网合一工程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金悦华庭项目三网合一(电信、移动、联通)施工工程;承包范围是金悦华庭项目内的三网合一(电信、移动、联通)管井、线路工程的设计、施工、至户内三网合一多媒体箱内的皮线光缆、过渡箱、辅材及安装施工;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自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6月19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为准,发包人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晚于本款约定的开工日期的,竣工日期亦相应顺延,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本合同固定总价为18.4万元,合同价属于闭口包干性质,合同总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调整或者变更合同总价;完成该工程室内、室外所有管道敷设、线路穿设、箱体安装后,经甲方和监理方验收合格,付至该工程合同总价的50%;本工程竣工经通讯行业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取得相关专业专项验收报告),竣工备案通过后,办理完相关结算手续后7日内,付至该工程结算造价的95%;余款5%作为保修金一年后无息付清;所有款项发包人应以转账方式支付至承包人指定账号,发包人有权拒付现金;发包人在支付任何一笔款项之前均须收到承包人开具的相应金额的工程施工税务发票(在确定结算款金额并付到结算金额的95%时,承包人开具相当于工程结算金额100%的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延期支付款项且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宇达通信公司于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28日期间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2016年5月4日,淮北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办公室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验收单位意见为合格,同意接入公用通信网。2016年3月22日,金方公司支付宇达通信公司三网合一工程款10万元。宇达通信公司于2016年2月5日、4月13日开具了总金额为18.4万元的建筑行业统一发票。
另查明,2015年4月15日,金方公司(甲方)与宇达通信公司(乙方)签订金悦华庭智能化工程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淮北金悦华庭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总价为67万元,除按合同规定外,合同总价不能作任何调整,如工程结算价格有增加的,所增加价格按2.9%进行下浮;本合同总价为固定总价,属闭口包干性质等内容。双当事人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金方公司已诉至本院,其在起诉状中述称金方公司已向宇达通信公司支付该合同的工程款48万元。
以上事实,有宇达通信公司提交的金悦华庭三网合一工程合同书、民事起诉状、金悦华庭智能化工程合同书、建筑行业统一发票记账联、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客户收付款入账回单,金方公司提交的2016年3月21日工程款支付审批表、2016年3月22日徽商银行客户回执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另有金方公司提交的2017年1月20日工程款支付审批表及2017年1月23日徽商银行客户回执,拟证明金方公司2017年1月23日支付给宇达通信公司的8万元是三网合一工程款。但在金方公司诉宇达通信公司关于金悦华庭智能化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金方公司自认其向宇达通信公司支付的48万元智能化工程款中包含的该笔8万元,与本案陈述相互矛盾,故该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宇达通信公司与金方公司签订的金悦华庭三网合一工程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宇达通信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完成了金悦华庭项目三网合一(电信、移动、联通)工程的施工,并于2016年5月4日通过竣工验收,并开具了18.4万元的建筑行业统一发票,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金方公司仅支付工程款1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金方公司还应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相关结算手续后7日内支付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5%,余款5%作为保修金一年后无息付清。涉案工程为固定总价18.4万元,无需结算,故金方公司应在竣工验收后7日内即2016年5月11日前支付工程款7.48万元,剩余9200元作为保修金于2017年5月11日付清。金方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宇达通信公司有权要求金方公司支付工程款8.4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淮北金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4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以工程款7.48万元计算;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工程款8.4万元计算,利率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8元,减半收取计964元,由淮北金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敬敬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郭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