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永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永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市天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21执6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贵池区南美花园二期朝阳楼1211、1212。

法定代表人:雷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池州市天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大渡口镇解放街53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宏能天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金沙万瑞中心3幢14楼1403号。

法定代表人:熊刚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池州市天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能天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6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3850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材料;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股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申请人告知执行的相关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敦胜

审 判 员 汪 磊

审 判 员 叶光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翔

书 记 员 汪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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