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4民初427号
原告:肥西县上派镇****,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三岗村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3MA2NHAPD7E。
经营者: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法明,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格林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8674674J。
法定代表人:李宝。
原告肥西县上派镇****与被告格林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肥西县上派镇****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肥西县上派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肥西县上派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380元,由原告肥西县上派镇****负担。
审判员 汤本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晓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