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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上派镇景珍苗圃与格林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4民初427号

原告:肥西县上派镇****,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三岗村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3MA2NHAPD7E。

经营者: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法明,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格林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8674674J。

法定代表人:李宝。

原告肥西县上派镇****与被告格林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肥西县上派镇****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肥西县上派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肥西县上派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380元,由原告肥西县上派镇****负担。

审判员  汤本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晓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