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687号
申请人:合肥慧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裕溪河畔南区18栋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W48JK8T。
法定代表人:夏慧,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格林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8674674J。
法定代表人:莫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慧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格林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格林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慧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可在诉讼中将申请保全费损失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