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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盛展建材有限公司与平顶山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格林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等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81民初9628号 申请人:邓州市盛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湍河街道迎宾大道农商***8栋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MA9NEE0X9P。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平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沁园西路15号(沁园小区西侧)湛河区轻工路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9G38BW8G。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格林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开发区文明路与**湖路交口**智谷创新创业科技园(一期)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8674674J。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曹县一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大集镇姚万楼行政村万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1721MA3PLFR10K。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申请人邓州市盛展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格林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曹县一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邓州市盛展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平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格林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曹县一木种植专业合作社银行账户存款,冻结限额为210000元。申请人邓州市盛展建材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保单号为1065219192023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州市盛展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平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格林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曹县一木种植专业合作社银行账户存款,冻结限额为210000元;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该存款不得支取、转让;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于本次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