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11民初5373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高新区。
被告:格林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开发区文明路与梅冲湖路交口双凤智谷创新创业科技园(一期)一楼。
被告:临沂市花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通达路与双月园路交汇东侧美固建筑公司2楼206。
原告***与被告格林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临沂市花开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1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