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204民初7015号
原告:江苏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75415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8674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航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航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XX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XXXX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XX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XX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江苏XX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