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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XX建设有限公司、XXXX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204民初7015号 原告:江苏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75415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8674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航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航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XX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XXXX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XX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XX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江苏XX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