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执2232号
申请执行人:远大华宇(北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3777。
法定代表人:赵敏。
被执行人:辽宁强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于洪区沈北西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朱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远大华宇(北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强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场且未向我院报告财产状况。
2022年6月16日、2022年6月17日、2022年6月24日及2022年9月23日,承办人依法对被执行人辽宁强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辽宁强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6月24日至9月26日期间,承办人对被执行人辽宁强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传统查控,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及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行动轨迹。
2022年9月26日,承办人于本院执行接待室约谈申请人远大华宇(北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向其介绍案情进展并询问申请人方能否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动轨迹,申请人不能提供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向我院提交终本申请书。
现被执行人辽宁强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仍未履行(2022)辽01民终21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963600.00元的给付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已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1民终2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刘珏元
执行员 王昕明
执行员 刘增林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毛健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