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1民初3332号
原告:安徽省源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北京中路芜湖广告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87596897Q。
法定代表人:李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仙强,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集团芜湖紫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新芜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2RY6Q29R。
法定代表人:束永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绿地集团安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726101943。
法定代表人:杨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绿地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6776665M。
法定代表人:向先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源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芜湖紫峰置业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安庆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绿地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原告安徽省源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源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源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28元,减半收取3914元,由原告安徽省源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玉道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公章)
书记员 丁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