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291民初3457号
原告:***龙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束龙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超,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观哲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高旭,总经理。
原告***龙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观哲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元,由原告***龙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慧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鲍洁华
书 记 员 李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