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远荣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远荣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星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民辖终3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远荣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第二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添,***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星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象屿路**厦门国际航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林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远荣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星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民初4182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远荣公司上诉称,其与星源公司签订的《回购合同》(编号:XY-1748)中约定了纠纷解决方式为向合同签约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合同签约地为厦门市思明区,本案应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依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自由贸易区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认定涉自贸区案件归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星源公司住所地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象屿路**厦门国际航运中心******,位于厦门自贸区片区范围内。依据上述《办法》规定,本案属于本院指定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涉厦门自贸区案件,原审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远荣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杰
审判员*欣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孔 晨
书记员陆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