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远荣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欣螺企业发展岳阳有限公司、深圳远荣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3民初1092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欣螺企业发展岳阳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云溪街道办事处三角坪哨所路**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45944815H。
法定代表人:李庆楠。
被申请人:深圳***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潭头第二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014682。
法定代表人:王海荣,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欣螺企业发展岳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欣螺企业发展岳阳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的财产或收益,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投保了财产保全保险,为此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湘0603民初10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被申请人深圳***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认为申请人上海欣螺企业发展岳阳有限公司600万元保全请求额,严重超出了其诉讼请求额490万元,应予纠正,重新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欣螺企业发展岳阳有限公司保全申请额明显超出其诉讼请求,原保全金额过高,应予调整。被申请人深圳***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亚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程雪晴
附:有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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