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远荣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欣螺企业发展岳阳有限公司与深圳远荣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3民初1092号之二
原告:上海欣螺企业发展岳阳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云溪街道办事处三角坪哨所路**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45944815H。
法定代表人:李庆楠。
被告:深圳***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潭头第二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014682。
法定代表人:王海荣,董事长。
第三人:湖北振邦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经济开发区新城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316590254Q。
法定代表人:李冰。
原告上海欣螺企业发展岳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振邦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上海欣螺企业发展岳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责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采购YR-KN95半自动口罩机货款140万元及承担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350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原告上海欣螺企业发展岳阳有限公司作为买方(甲方),被告深圳***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卖方(乙方),双方签订了《设备销售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2套YR-KN95半自动口罩机,总价款1582000元。货款分两次付清:第一次支付1400000元。约定交付方式为甲方自提,但合同中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原告收到口罩机后,因该口罩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一直不能正常生产使用。经原告要求,被告多次派专业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维修调试,均无法正常运转,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被告深圳***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既是合同履行地又是被告住所地的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双方未约定管辖法院。2、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设备销售合同》约定交货方式为甲方自提。原告实际上在被告处自提了设备。本案合同履行地为被告所在地。3、本案不能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的管辖原则。司法解释设定明确条件:“合同对履行条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本案明显不符合该条件,不应由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履行地应由买卖双方书面约定,不能依自提或送货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买卖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告以本案买卖物交付方式为甲方(原告)自提,据此认为被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上海欣螺企业发展岳阳有限公司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岳阳市云溪区即合同履行地,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深圳***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深圳***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亚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雪晴
附:有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