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远荣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远荣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江苏陆地方舟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8民初791号之一
原告:深圳***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82。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伟,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0R。
法定代表人:刘某2。
被告:江苏陆地方舟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85。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深圳***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江苏陆地方舟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深圳***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法院不再另行收退。
审判员 孟 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严家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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