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远荣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欣螺企业发展岳阳有限公司、深圳远荣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03执41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欣螺企业发展岳阳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云溪街道办事处三角坪哨所路98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45944815H。
法定代表人:李庆南。
被执行人:深圳***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潭头第二工业城27栋,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7966014682。
法定代表人:黄海荣,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欣螺企业发展岳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深圳***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2)湘0603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及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民终14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深圳***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12311元至本院执行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秋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