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远荣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三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18095号之一
原告深圳***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第二工业城2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014682。
法定代表人黄海荣。
被告江苏三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新华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WPRD86X。
法定代表人王振。
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三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或冻结被告江苏三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000000元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告江苏三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之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阎    芸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肖晔瑜(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