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91财保300号之一
申请人: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亚铝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820284103。
法定代表人:梁赞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索尼娅,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胜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ABCD座A2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675553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胜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粤0391财保300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胜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3361.18元的财产。申请人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胜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胜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以价值5003361.18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颖
审判员***
审判员*云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