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胜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胜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91民初4017号
原告: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赞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索尼娅,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胜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受理原告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胜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胜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为人民币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