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胜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胜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91执保1220号
申请人: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亚铝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820284103。
法定代表人:梁赞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索尼娅,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胜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ABCD座A2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675553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胜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3361.18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胜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价值以5003361.18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注:本案审判案号为(2019)粤0391财保300号
审判长*颖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