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胜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胜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昊程铝模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湖南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1民初58号
原告:深圳市胜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ABCD座A2702。
法定代表人:杨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伟,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明(特别授权),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昊程铝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新城大道11号瑞堡商厦七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特别授权),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C区1号写字楼3702号房。
法定代表人:姜留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奇(特别授权),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胜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昊程铝模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市胜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胜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胜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58元,减半收取25929元,由原告深圳市胜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容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张 佩
代理书记员  温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