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973民初13657号之一
原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井沟镇呼家庄社区东方路102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胜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东莞樟木头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金洋路187号102室。
负责人:***。
被告:深圳市胜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ABCD座A27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胜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东莞樟木头分公司、深圳市胜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元、保全费1035元,原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 畅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路 茵
书 记 员 陈绮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