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胜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胜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3458号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营开发区(挤压车间1、2、立式喷涂2车间、卧式氧化车间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341060075。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至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胜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ABCD座A2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675553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胜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东莞樟木头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金洋路187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JN3170。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胜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胜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东莞樟木头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2233487.56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胜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胜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东莞樟木头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233487.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