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03执恢6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05月09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
被执行人潍坊市立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68号1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兆光,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市立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鲁0703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据以执行的(2021)鲁0703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被撤销,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 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肖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