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执异177号
异议人(案外人):潍坊市立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区益新东街68号幢1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72754228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市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潍坊市立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异议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潍坊市立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潍坊市立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