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大横琴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大横琴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华利达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491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大横琴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澜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占亮,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艾伶,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华利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岐文。

珠海大横琴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珠海华利达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491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珠海华利达广告有限公司需向珠海大横琴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广告发布费385418.48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6901元。执行费568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限制法定代表人其高消费。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或证券可供执行,亦无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通过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491执43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杨蓬勃

执行员  张贵军

执行员  陈俊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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