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大横琴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大横琴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华利达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491执440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大横琴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澜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亮,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艾伶,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华利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岐武,执行董事兼经理。

关于珠海大横琴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珠海华利达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491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一、被告珠海华利达广告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大横琴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广告发布费380000元;二、被告珠海华利达广告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大横琴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拖欠广告发布费的违约金,按年息24%计算,其中计至2019年9月23日的赴约金为214206.66元,此后计至还清款项之日,以380000元为基数计算。被告珠海华利达广告有限公司已付的70000元履约保证金在应付违约金中扣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57元,由被告珠海华利达广告有限公司负担。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0年7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费人民币8379元,由被执行人珠海华利达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珠海华利达广告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报告财产制度,本院将其限制高消费。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亦无证券、车辆以及不动产可供执行。通过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现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491执44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杨蓬勃

执行员  张贵军

执行员  陈俊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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