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大横琴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大横琴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91民初6314号
原告:***,男,1998年3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耀,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大横琴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北路1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2797000544。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佳,女,199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勉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珠海大横琴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8元(原告已支付),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谢伟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多 超
书 记 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