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大横琴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91民初3459号
原告:***,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汉寿县。
被告:珠海大横琴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北路1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2797000544。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原告***与被告珠海大横琴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聂斌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天成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