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大横琴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大横琴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合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91民初3951号
原告:珠海大横琴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北路1199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亮,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海叶,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合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52680(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龚辉。
原告珠海大横琴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合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8月2日,原告以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大横琴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珠海合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大横琴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5元,由原告珠海大横琴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恒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邓 舒 尹
书 记 员  李 智 武
法官助理  实习沈姝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