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491执恢67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大横琴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北路1199号。
法定代表人:宋澜涛。
委托代理人:陈艾伶,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华利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5551。
法定代表人:周岐武,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周岐文,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被执行人:周佑华(曾用名周岐武),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关于珠海大横琴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珠海华利达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491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珠海华利达广告有限公司、周岐文、周佑华需向珠海大横琴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385418.48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1元。执行费775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珠海华利达广告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2月9日以(2020)粤0491执4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周岐文、周佑华为共同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12月11日裁定:追加周岐文、周佑华为(2020)粤0491执43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1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恢复立案执行。
恢复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珠海华利达广告有限公司、周岐文、周佑华发出执行通知书,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限制高消费。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系统查询,三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亦无证券以及不动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周佑华名下车牌号粤CW××××宝马小型汽车一辆,但未能扣押该车辆归案处置。现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491执恢6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杨蓬勃
执行员 张贵军
执行员 陈俊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陈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