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大横琴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大横琴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ABC创新研究院(横琴)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91民初3952号
原告:珠海大横琴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北路1199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亮,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海叶,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BC创新研究院(横琴)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1889号创意谷5栋308。
法定代表人:张睿。
原告珠海大横琴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ABC创新研究院(横琴)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珠海大横琴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大横琴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大横琴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23元由原告珠海大横琴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恒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紫薇
书 记 员  李智武
书 记 员  陈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