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大横琴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大横琴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491民初1740号
原告:珠海大横琴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亮,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海叶,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珠海大横琴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海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珠海大横琴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至清偿之日止,截至2020年7月为173901.84元;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至清偿之日止,截至2020年7月为184709.35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该物业所有权人为被告。原被告于2016年11月10日签订《横琴总部大厦(一期)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被告物业为写字楼,物业管理费按每月每平方米28元收取,逾期缴费的从应付之日起按所欠费用总额千分之二的标准支付滞纳金。被告除预付15344.28元物业管理费外,从2017年7月起就拖欠管理费,截至2020年7月31日,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本金173901.84元、滞纳金184709.35元。
被告***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均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且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原告所诉,本院不予赘述。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横琴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信履行。经原告计算,被告尚欠2017年7月至2020年7月的物业管理费173901.84、滞纳金184709.35元,被告缺席,未作答辩和举证,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计算的金额径行确认。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多年,原告直至2020年8月方提起诉讼,属于人为扩大损失的情形,本院确定被告应付的滞纳金以物业管理费本金为限,原告对被告2020年8月以后的物业管理费、滞纳金可另行主张。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大横琴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7月的物业管理费173901.84元、滞纳金173901.84元,合计347803.68元;
二、驳回原告珠海大横琴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40元,由被告***负担3240元,由原告珠海大横琴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郑 恒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智武
法官助理 李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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