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883执288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邹城市第二建筑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邹城市第二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鲁0883民初40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鲁0883民初404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霞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