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421民初314号
原告:北京尚光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郭公庄中街20号院A座北京方向房天下6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可域酒店置业管理(绥中)有限公司,地址:绥中县万家镇佳兆业东戴河15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尚光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可域酒店置业管理(绥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尚光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4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