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鸿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鸿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鑫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某某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2民初1580号
原告珠海鸿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吉大路38号珠华商场二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929493360。
法定代表人黄先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守海,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胡晓靖,河南信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鑫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金牛山管理区十里河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5624573605。
法定代表人柴佳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幸轲,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柏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2号院3号楼1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93416887N。
法定代表人杨彬,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鸿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柏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鑫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珠海鸿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其加盖公司公章的合法证件,本院无法认定其是否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以及其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珠海鸿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常咏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吴彰敏
书记员余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