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连桥建筑安装公司

宁阳县连桥建筑安装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民初652号
原告:宁阳县连桥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城金阳大街286号。
法定代表人:屈涛,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师猛(系公司副经理),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告:***,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原告宁阳县连桥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阳县连桥建筑安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明
书记员赵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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