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连桥建筑安装公司

***、宁阳县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86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委托代理人:颜丙荣,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阳县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城金阳大街**。

法定代表人:屈涛,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阳县连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住,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连桥社区/div>

法定代表人:屈现会,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阳县连桥建筑安装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城金阳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朱烽,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宁阳县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阳县连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宁阳县连桥建筑安装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9民终22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本案是民事纠纷,被申请人宁阳县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房屋销售过程中未履行告知义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选择权,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属于恶意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应该向申请人支付三倍购房款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原审裁定书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原审裁定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本案涉案房产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如进行商品房买卖交易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案涉案房产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发商已取得的相关证件合法性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认定。***对涉案房屋享有何种权利难以通过现行法律法规予以确定,此类房屋流转引发的争议和法律适用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永起

审 判 员 张光荣

审 判 员 程 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 林

书 记 员 王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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