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21执保219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行,住宁阳县城七贤路941号。
负责人:***,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宁阳县连桥建筑安装公司,住宁阳县金阳大街28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朱烽,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连桥村。
被执行人:***,男,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连桥村。
被执行人:***,女,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连桥村。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阳镇金阳大街28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3)鲁0921民初1048号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宁阳县连桥建筑安装公司、朱烽、***、***、**银行存款150万元。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乔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