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24执恢45号
申请执行人:**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花都大道官寨路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苏锦辉
被执行人:鄢陵县恒达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马栏镇文化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贾宝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鄢陵县裕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姚家路口向西两公里路北。
法定代表人:蒋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1)鄢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已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鄢陵县恒达棉业有限公司、鄢陵县裕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鄢陵县恒达棉业有限公司、鄢陵县裕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协助执行法律文书)。
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鄢陵县恒达棉业有限公司、鄢陵县裕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喜芳
审判员 程松峰
审判员 陈艳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李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