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鄢陵县支行与鄢陵鼓楼广场实业有限公司、许昌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24民初2016号之一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鄢陵县支行。住所地:鄢陵县县城新区人民路中段(原开发区三号路路南)。
负责人:赵志红,行长。
被告:鄢陵鼓楼广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西大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苏铁跃。
被告:**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屯田路北。
法定代表人:苏锦辉。
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豫1024民初2016号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解除对被告**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鄢陵县311国道南侧锦绣路西侧(不动产单元号:411024102201GB00001W00000000、不动产权证书号:鄢国用(2016)第0046号)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二、依法解除对被告鄢陵鼓楼广场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2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玉亭
人民陪审员  陈峰博
人民陪审员  柴 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牛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