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24民初435号
原告:鄢陵县政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鄢陵县开发区朝阳街中段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任晓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靖钰,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鄢陵县花博大道与花都大道交叉口西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李忠民。
原告鄢陵县政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2021年2月19日,本院对原告鄢陵县政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发缴费通知书,限原告鄢陵县政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77887元,原告鄢陵县政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收到上述通知书,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鄢陵县政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闫青山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畅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