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24执19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县产业集聚区未来大道兴国寺变电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潘齐
被执行人:**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经济开发区屯田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忠民
**合志实业有限公司与**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024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合志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70000元,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合志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量银行存款,但本案属于轮候查封,故暂不能处置。
2.查明被执行人**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县安陵××广场商业街××区××号商铺的房产(产权证号:豫(20**)**县不动产权第0002520号),本院对该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表示暂不处置。该房产查封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三年(2023年11月10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等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且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及不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上述暂无法处置的房产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合志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陈喜芳
审判员 程松峰
审判员 陈艳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秦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