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民初1028号
原告:***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市辖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中原电气***留学人员创业园标准化厂房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军威路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开发***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逸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逸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逸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逸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