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泰安市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911民初2723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泰安市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