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地质海上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地质海上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应 诉 通 知 书 (2021)辽0214民初6813号 辽宁地质海上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已经受理辽宁地质海上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鑫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现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并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应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寄送本院。如不按时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特别提示:除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外,当事人在提交诉讼材料(答辩状、管辖异议、上诉状等)的同时,应准确填写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否则视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并依法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详见附送《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三、你应向本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应当提交委托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并注明授权范围。 四、本案合议庭由审判长,合议成员组成。书记员由担任。 附:诉状及证据副本一份 《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 举证通知书一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 (2021)辽0214民初6813号 大连鑫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已经受理辽宁地质海上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鑫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现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并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应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寄送本院。如不按时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特别提示:除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外,当事人在提交诉讼材料(答辩状、管辖异议、上诉状等)的同时,应准确填写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否则视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并依法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详见附送《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三、你应向本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应当提交委托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并注明授权范围。 四、本案合议庭由审判长,合议成员组成。书记员由担任。 附:诉状及证据副本一份 《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 举证通知书一份 二O二一年九月二日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案号 (2021)辽0214民初6813号 特 别 告 知 事 项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 2、当事人拒不填写提交本《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以下地址推定为送达地址: (1)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文书(起诉状、答辩状、管辖异议、上诉状等)上列明的己方地址。 (2)无第(1)项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3、邮寄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不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指定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4、为提高送达效率,当事人可以选择采用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接收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5、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执行程序,以及同期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期间如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送达地址及方式 受送达人 代收人 确认 送达地址 邮编: 是否接受电子送达 □是□否 电子接收方式 □手机:□传真: □电子邮件及其他: 受送达人确认 本人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确认了上栏送达方式,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有效的。如在诉讼过程中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将及时书面通知法院。 受送达人(签章) 年月日 法院工作 人员签章 备注